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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推进我省实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朱  喆  电话:024-22959170(兼传真)

  邮  箱: lnrstrcggc@163.com

  附件:1.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

  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奋力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辽宁力量。围绕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和完善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撑团队建设。

  2.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健全和完善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3.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和服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以及新兴业态的发展,实验系列各行业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机制,持续满足重点领域科研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职称评价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依据我省实验技术人才所属单位情况,根据不同单位层次、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岗位需求等,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对论文、专利、项目等质量、数量不作为唯一评价指标,注重评价实验工作投入程度、实际育人效果、实验技术成果,实验安全意识和实验创新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实验平台建设、学生科创指导、核心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如实际工作业绩突出,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实验技术人才具体岗位特点和工作任务要求,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地区标准和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健全和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2.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地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除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以外的实验技术人才,由省教育厅进行评定。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经业内经验丰富、有较高声望同行专家认可,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

  1.规范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有关制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 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明确实验技术人才行为主体责任。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化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

  (五)强化结果应用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落实好职称评审或推荐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充分掌握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等类型用人主体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辽宁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附件

  辽宁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验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单位的实验人员可参考执行。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五条 申报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须在实验(含实训、实习,下同)工作岗位且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离退休(含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限制申报条件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身心健康,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要求。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才申报以下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六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对应层级条件。

  第三章  实验员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专业理论和业务能力要求。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能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  助理实验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有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员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实验员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和业务能力要求。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3.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4.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5.能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验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有专科学历或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和业务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

  2.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程或1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第1至第2中的一项和第3至第8中的一项: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期刊论文或实验教技术究论文1篇以上。

  2.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单位内部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单位内部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4.获得单位内部以上科研奖励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5.获得单位内部以上教师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或在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或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三等奖2项以上。

  6.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参加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7.主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1项以上,实施成效明显;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8.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为单位节约维护资金。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形成收益。

  第六章  高级实验师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和业务能力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2.每年承担1门以上基础实验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

  3.具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开展实验与实践的能力。

  4.参与实验课程大纲的制定,承担实验教材、指导书的编写。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6.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第1至第2中的一项和第3至第9中的两项:

  1.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主持纵向科研有经费项目1项;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不少于10万元(文科类5万元)。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人文社科类哲学社会科学奖参照执行。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3)。

  6.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2项。

  7.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转化并获得收益。

  8.主持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七)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9.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为单位节约维护资金。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形成收益。

  第十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实验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实验师资格3年以上,在符合第十七条条件基础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1.取得本行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主持以下国家科研项目1项以上(须实施1年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以下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七章  正高级实验师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和业务能力要求。

  1.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组建和运行实验室建设的经历和能力,能深入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2.每年承担1门以上基础实验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

  3.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实验技术人才开展实验与实践的能力。

  4.负责实验课程大纲、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具有指导、培养实验技术人才和研究生的能力。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6.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第1至第2中的一项和第3至第9中的两项:

  1.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EI期刊以上1篇以上。

  2.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或担任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或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

  3.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以上;主持纵向科研有经费项目2项;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不少于15万元(文科类8万元)。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人文社科类哲学社会科学奖参照执行。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

  6.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

  7.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获得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转化并获得收益。

  8.主持研制本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9.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为单位节约维护资金。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形成收益;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3年以上,在符合第二十一条件基础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主持下列国家科研项目1项以上: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3.主持下列国家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等。

  5.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6.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国家级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专业理论和业务能力、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涉及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规定的破格申报,只能单独破格学历或资历,不能同时破格。

  第二十六条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第二十七条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是以第一作者、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的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是指具有“ISBN”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第三十条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实验技术职称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对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提高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要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专家成立课题组,对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先后赴      等地开展调研,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参考部分省的改革做法,对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形成我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初稿,并征求多方意见后再次修改,与省人社厅研究形成《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贯彻国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指导意见,特别是坚持能力考核,聚焦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全文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和完善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健全评价体系。明确职称层级设置,明确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建立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机制。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实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健全和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地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为特殊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有关制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明确实验技术人才行为主体责任。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化服务。

  (五)强化结果应用。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加强宣传、平稳推进等方面对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增加相应层级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相应层级资格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相应层级资格年限,除满足相应条件基础上,另具备相关条件,可破格申报高一级层级资格。

  (二)关于完善评价方式。健全和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关于完善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对论文、专利、项目等质量、数量不作为唯一评价指标,注重评价实验工作投入程度、实际育人效果、实验技术成果,实验安全意识和实验创新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实验平台建设、学生科创指导、核心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如实际工作业绩突出,可适当放宽学

  历要求。

  (四)关于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以及新兴业态的发展,实验系列各行业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机制,持续满足重点领域科研人员的评价需求。

  (五)关于增加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经业内经验丰富、有较高声望同行专家认可,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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