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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辽宁省工程系列信息通信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精神和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我们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工程系列信息通信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7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处(电子版同时发送电子邮箱),无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方式:朱  喆

  电  话:024-22959170(兼传真)

  邮  箱:lnrstrcggc@163.com

  附  件:辽宁省工程系列信息通信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辽宁省工程系列信息通信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聚焦建设网络强国,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信息通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释放和激发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推动我省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信息通信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业务开发与技术支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根据信息通信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专业设置如下:

  (一)通信网络工程:指从事通信网络、大中型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网络建设项目以及上述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任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网络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维护、优化、安全等。

  (二)通信产品研发:指从事通信系统和通信产品研发、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信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研发,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硬件产品开发等。

  (三)通信技术服务:指为通信网络、专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等提供信息化应用和业务支撑等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化、信息化业务支撑系统、行业应用及解决方案、网络终端服务和其他通信相关技术工作。

  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我省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层级

  信息通信行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和中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职业资格考试,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定。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四、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通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各层级申报评审条件

  信息通信领域相关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系统掌握信息通信领域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单位内部立项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重大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信息通信领域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主持编写企业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解决信息通信领域的复杂技术问题,主持通信网络工程、通信产品研发、通信技术服务等专业领域的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业务开发与技术支撑,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1项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信息通信领域2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2)主持单位内部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管理标准、发展规划、研发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3)完成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在信息通信领域做出创新性贡献,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取得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省(部)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5)参与信息通信领域省(部)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本专业有关设计、开发、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撰写2篇以上相应的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独立撰写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7)发表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信息通信领域相关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在信息通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取得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省(部)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或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一)4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信息通信领域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科学研究、工程应用或运营服务能力强,全面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行业发展前沿水平能力,在信息通信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发展。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研究制定信息通信领域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主持通信网络工程、通信产品研发、通信技术服务等专业领域的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业务开发与技术支撑等工作,解决信息通信领域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信息通信领域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在通信网络工程、通信产品研发、通信技术服务等专业领域的项目开发、转化或运营方面做出突出业绩,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在信息通信领域做出开创性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取得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省(部)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或相当奖励)2项以上。

  (4)主持研制信息通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有关设计、开发、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撰写2篇以上相应的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信息通信领域相关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在信息通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相当奖励)2项以上;或取得通信技术相关省(部)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与信息通信领域相关的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或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6.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对围绕国家建设网络强国战略,服务我省振兴发展,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在信息通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在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拓展信息通信发展空间、构建新型行业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跨地域跨行业统筹协调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引进的信息通信领域相关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案例)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应同时满足。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同类业绩的,只计算一项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三)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四)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中央直属企业总部(集团)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省属企业总部(集团)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六)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线下答辩。

  (七)通信工程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行统一考试。用人单位可从获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九)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并且能够证明其业绩成果。

  5.参与:参加项目实施并承担技术性工作,能够证明其业绩成果。

  6.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简称CPCI)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7.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8.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包括规程和规范。须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或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9.项目(课题):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10.研究报告:指信息通信领域相关专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1.技术报告:指描述项目研究过程、进展和结果的技术文件,需至少说明研究(开发)内容、技术方案、技术原理、测试(试验)数据、行业技术指标对比及参考文献等情况。

  12.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13.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4.科技奖励: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15.优秀设计奖: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信息通信工程类设计奖。省级协会和国家级协会分会奖按照市厅级计算,国家级协会奖按照省(部)级计算。

  16.优质工程奖: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信息通信产业优质工程奖。省级协会和国家级协会分会奖按照市厅级计算,国家级协会奖按照省(部)级计算。需提供申报人获奖证明材料。

  17.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8.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9.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各类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等除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颁发外,其他奖项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级别。

  (十)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十一)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人社规〔2019〕2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若干措施》(辽人社〔2021〕19号)执行。

  (十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三)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从事信息通信领域有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十四)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五)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十六)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及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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