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关于征求对《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202239号)精神及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我们会同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于3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处(电子版同时发送电子邮箱),无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024-22959170(兼传真)

    箱:lnrstrcggc@163.com

  附件: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202437 

  附件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充分激发和释放科技服务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进一步促进我省技术转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

  为统筹我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所涉及的职称系列关系,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文件精神,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技服务与决策咨询类中设置技术经纪专业,分为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本标准中技术经纪是指以促进技术转移为目的,提供转移、孵化、评价、咨询、研究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以及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链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中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科研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在辽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并取得实效,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用人单位的充分认可。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近5个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四、评审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5年。

  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前述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发展趋势和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技术转移研究和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3.业绩成果条件。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1项(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并促成一定有效的技术合同额(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技术合同数额不作要求(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

  (二)助理研究员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关专业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

  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前述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具备指导和培训初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3.业绩成果条件。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2项(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促成的有效技术合同额累计不少于150万元(有效技术合同额从获得上一级职称资格后起算,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

  4.学术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或参与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参与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

  2)从事技术转移研究工作,作为著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相关领域的教材1

  (三)副研究员

  1.学历资历条件。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5年。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前述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备指导培养中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3.业绩成果条件。主持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3项(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促成的有效技术合同额累计不少于350万元(有效技术合同额从获得上一级职称资格后起算,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

  4.学术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或主持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

  2)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教材2

  五、相关说明

  (一)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及科技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其所在单位应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申报程序进行推荐。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论文均以在上述3类数据系统可查询为准,在子数据库中可查询的不予认可)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

  (四)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五)本标准中涉及数量级别概念的,均包含本数量以上级别。

  (六)申报人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还应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推荐单位和用人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得挂靠用人单位申报参加评审,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含人才派遣等相同性质用工形式人员等)不得在用工单位申报。

   (七)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19号)同时废止。

征集意见

姓名:
*
身份证:
*
职位:
  • 请选择
  • 公务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企业管理人员
  • 工人
  • 农民
  • 学生
  • 教师
  • 医生
  • 律师
  • 文体人员
  • 现役军人
  • 自由职业者
  • 个人经营者
  • 无业人员
  • 退(离)休人员
  • 其他
*
联系电话:
*
邮箱:
*
意见: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