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精神及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我们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6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处(电子版同时发送电子邮箱),无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方式:
朱 喆 电话:024-22959170(兼传真)
邮 箱:lnrstzjc522@163.com
附件: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打造我省低空经济,激发我省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规定,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无人机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无人机科学与工程是面向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设计、开发、制造和应用的专业。专业领域设置如下:
(一)无人机设计与开发:是指从事无人机总体、气动、材料、结构、能源、动力、飞控、通讯、导航、载荷等相关工作的专业。
(二)无人机工程与应用:是指从事无人机试飞、试航、制造、运维、安全、作业等相关工作的专业。
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我省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层级
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职称设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5个层级。
四、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各层级申报评审条件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要求。
(一)技术员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熟悉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二)助理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掌握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三)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发展的前沿和动态。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及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成果;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无人机设计、开发、制造、应用等工程方面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完成无人机技术相关的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3)正确运用无人机领域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参加中等规模无人机相关的项目,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起草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立项报告,提出相应的研究设计方案;独立编写无人机相关的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4.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1)至(7)项中的3项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在本专业取得技术成果1项以上,并实现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无人机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核心技术等研究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完成市(厅)级以上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
(4)参与市(厅)级以上无人机领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独立撰写无人机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1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6)发表无人机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7)获得1项以上无人机相关的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
②实用新型专利;
③外观设计专利;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在无人机领域做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或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满足本标准第(三)4业绩成果要求(1)至(7)项中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发展的前沿和动态,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本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具有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能够解决无人机设计、开发、制造、应用等工程方面的技术难题,主持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研发,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无人机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主持编写企业的无人机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在无人机技术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1)至(8)项中的3项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在本专业取得创新成果2项以上,并实现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无人机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核心技术等研究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完成与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与无人机技术相关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在无人机领域做出重要贡献,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5)参与无人机领域的省(部)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6)独立撰写无人机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7)在无人机领域发表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无人机相关的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在无人机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无人机技术相关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或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本标准第(四)4业绩成果要求(1)至(8)项中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发展的前沿和动态,具有引领行业发展前沿水平能力,在无人机科学与工程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发展。
(2)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无人机技术相关的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无人机相关的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研究制定无人机领域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能够解决无人机设计、开发、制造、应用等工程方面的复杂技术难题,主持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研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1)至(6)项中的2项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在本专业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并实现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与无人机技术相关的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与无人机技术相关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在无人机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4)主持制定无人机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无人机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无人机相关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在无人机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与无人机技术相关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与无人机技术相关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或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6.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聚焦国家及我省无人机重大战略及产业发展方向,助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对突破无人机关键核心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围绕无人机整机集成、动力系统、飞控系统、测控系统、传感器等关键技术,攻克长航时大载重无人机布局、新型飞行控制方法、实时精准定位与跟踪、动态场景感知与避让、面向复杂环境的自主飞行、群体作业等“卡脖子”核心技术,并对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其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引进的无人机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条件应同时满足。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标准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同类业绩的,只计算一项业绩,不重复计算。
(三)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四)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中直驻辽单位的参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须出具委托评审函。
(六)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七)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组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负总责。
4.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并且能够证明其业绩成果。
5.参与:参加项目实施并承担技术性工作,能够证明其业绩成果。
6.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简称CPCI)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7.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8.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
9.项目(课题):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10.研究报告:指无人机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1.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12.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3.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技奖励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4.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5.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八)已取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其他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九)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
(十)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及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工信人事〔20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