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加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序号 信息要素  
1 主项名称 加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监督检查
2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3 法定办结时限
4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5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6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
7 受理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8 检查所需材料 1.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使用劳务派遣工相关岗位说明;3.企业职工花名册及使用劳务派遣职工花名册;4.执行劳务派遣职工与企业职工同工同酬情况说明。
9 执法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10 基本编码  
11 实施编码  
12 实施主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机关
14 实施主体编码  
15 办理形式  
16 办理流程图描述 通知-组成检查组-分组检查-责令整改-总结
17 是否收费
18 收费项目名称  
19 收费标准  
20 收费依据  
21 是否允许减免  
22 办理类型 现场检查
23 到办事现场次数  
24 特别程序  
25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26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27 办理地点  
28 办理时间  
29 咨询方式  
30 监督投诉方式 12333
3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32 通办范围  
33 数量限制  
34 执法结果类型 责令整改、处罚
35 执法结果名称 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理)通知书
3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37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38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39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40 是否网办
41 网上办理深度  
42 网办地址  
43 问题和解答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多少?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在哪些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