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人力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省委书记张国清同志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批示指示精神,统筹推进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9〕63号)辽宁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依法行政发〔2021〕4号)具体落实,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如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提升法治服务水平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深入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提升法治服务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引导确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严格包容审慎监管
通过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行政监管制度,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
各地要坚持以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保障,并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恶意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做到刚柔并施、法理相融,坚持杜绝简单粗暴执法,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及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要以适当的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权利义务等,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各地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不予处罚企业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企业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处罚适用标准,并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明确惩戒措施,企业失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功能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放,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学习掌握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目录清单,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严格按照目录清单列明的情形,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增强行政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