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提高生产一线工人福利待遇的建议》(126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郭玉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生产一线工人福利待遇的建议》收悉。《建议》中的几个方案非常好,综合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强化监管的建议

  为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强化了日常监察,每年对各类企业都进行一次书面审查,由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发改委、住建、公安、交通、水利、工商、总工会、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在全省分别开展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我省已经建立起了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省人社厅也印发了《辽宁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辽人社【2016266号),切实强化了对企业的监管。2016年,全省劳动监察系统主动巡视检查用人单位10.6万人,书面审查用人单位12.1万人,查处各类违法案件9882件,通过劳动监察执法,为66385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督促1054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1.02亿元,为7.78万名劳动者追偿工资等待遇9.05亿元。

  二、关于加大地级市、县级市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投入,适当减少企业纳税的建议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方面我省财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将依法享受减半增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同时优惠期限至2017年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2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同时,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了营口改增试点,彻底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多环节经营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上述政策的有效落实,切实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有助于企业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2015年以前,省级财政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了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偿等专项资金。近几年,受经济下行因素影响,省本级财政减收增支的矛盾愈发突出,支出压力巨大。同时,国家要求压减撤并竞争性领域专项。2016年起,省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已不再安排,省本级筹措资金设立了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三、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关注就业人员的素质,关注工人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的建议

  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政府不断加大了支持力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了技术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了对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组织实施了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去年以来,省人社厅又会同财政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2017年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及时转发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管好用好资金。2016年就业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支出1.7亿元,13.3万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待遇。去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今年将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建立健全反映技术工人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立反映技术技能等级的工资单元,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等方式,对技术工人试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同时,为提升低收入工人的生活水平,近年来一直在不断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正在进行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将适时推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地方政府与劳动监察部门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有资质和能力的必须为工人缴纳5险一金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以,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大型还是中小微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对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都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实践,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款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全省各级劳动监察每年都通过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加强日常监管,同时,通过12333、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畅通职工投诉举报渠道,并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仅2016年,通过全省劳动监察系统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1亿元。

      此外,关于工会应对非国有、中小微企业保证基础福利性设施的完善进行监督监察方面,过去工会做得确实不到位,但近两年已经开始逐步改进,作用也日益明显,积极参与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维权专项检查,更好地发挥企业与职工间桥梁作用,积极参与职工权益的牵头、矛盾协调等事宜。

  最后,真诚地感谢郭玉玺代表对我省一线职工福利待遇的深切关心,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关注并提出很好的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