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女职工定期体检增加妇科项目的建议》收悉,经与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等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重要意义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人类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国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始终保障妇女各项劳动权益。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预防妇女常见病,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有利于促进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同时也是实现健康辽宁的重要措施之一。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也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有一些作业环境对妇女是有害的,例如铅、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因此,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对女职工劳动健康权益的保护。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进展情况
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职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9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妇女健康水平;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
三、目前现状及下一步打算
2009年起,我国启动了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截至2016年12月底,我省在34个农业县(市)及苏家屯区,对168.9万名农村妇女进行了“两癌”免费检查。2017年,在44个农业县(市区)进行“两癌”检查项目全面覆盖,计划检查适龄农村妇女48.63万人,但此项政策目前仅限农业县(市区)适龄农村妇女。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等法规政策,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的保护女职工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用工单位对女职工健康权益的关注度。
下一步,将建议省政府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并下发专门文件,做好有关宣传,普及女职工体检包含妇科检查制度。要求各单位为女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信息并由专人负责,及时录入、上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对侵害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逐步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女职工健康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女职工健康权益的关注和建议,您对女职工健康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予以研究采纳,切实做好维护女职工健康权益等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