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迅速复查我省已颁发、在用的各种国家注册资格证书和严把考前审查、发证审核关的建议》(134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奚悦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迅速复查我省已颁发、在用的各种国家注册资格证书和严把考前审查、发证审核关的建议》收悉,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对议案建议进行系统研究。通过阅研议案,我们深切感到,您们对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充满责任感,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客观性。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涉及范围广、数量大、责任重、社会关注度高。职业(执业)资格社会通用性强,考试能否通过与个人利益相关。因此,社会上不法人员与素质不高的考生相互勾结,将各种先进科技手段用于考试舞弊,包括利用报考的电子文档和假文凭躲避审查,有的还通过了考试,严重污染了人事考试工作环境,给考试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工作压力。为进一步净化人事考试工作环境,我们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打击违法犯罪。我省由人社厅、公安厅、教育厅、信息化委员会等多家职能单位联合组成了维护考试安全、打击考试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力量、统一协调,全方位开展工作,效果显著,近年来已成功破获多起以营利为目的破坏人事考试工作的造假团伙,其犯罪势头有所遏止。其次,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报考资格审核。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等文件,省人社厅制定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辽人社[2014]9号)、《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6]6号),突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和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审核人签字(盖章)备案、谁审核谁负责、双重审查制度。例如,实行双重审查制度,要求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的办法,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不予发证。几年来,得益于省市负责审核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严格审核、把关,防止了几千人试图使用假文凭、假证件报名。第三,加大考试人力物力投入,加强考试管理。在考试中,每个考场增设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责任人员,对考试违纪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条款,对违纪人员现场予以处罚,视违纪不同程度给予单科、全科成绩取消、2年内不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报名考试的处罚。特别是2014年以来,省人社厅不断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力度,投入大量专项经费购置身份证识别器、电子扫描器、信息传输查询器等,这对保障考试质量、维护考试安全、打击作弊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认真贯彻国家新的规定,建立长效诚信监督机制。2017年2月16日,人社部重新修订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31号令)。以此为契机,省人社厅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于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的通知》,并明确相关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南,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严格处理要求。同时,我们还要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制度,按照不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进一步强化广大专业技术应试人员诚信意识,对树立诚信、尊崇诚信,建设信用社会将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警示作用。

  虽然我们在维护考试安全、考试信誉、打击违法违规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一些类似您们建议中的问题,也与社会期待存在差距,下一步,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将结合您们的建议,全力做好整改和相关工作推进,一是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取缔违法取得的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核查2014年前已颁的发各种注册资格证件的合法性,对假证书予以废止,进一步加大对持假文凭、假证件报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处理力度。二是进一步严把报名关和发证关,强化考试考务人员的培训,切实严格报名条件,严格执行标准。三是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真落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的要求,加快建立考生诚信制度,加强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维护考试的公信力,确保考试安全、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真诚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支持我们人事考试及相关工作,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