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最低标准的建议》(135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赵彩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最低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工资问题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中小学班主任教师的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对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班主任津贴最早在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79)教计字489号),在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当时的班主任津贴在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88年,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将班主任津贴由原来的中学每人每月5、6、7元,小学每人每月4、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12、14元。

  2009年7月,我省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9〕90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实行绩效工资。根据文件规定,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另外,文件明确规定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平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

  2009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号),再次明确规定: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据我们了解,目前我省和其他很多省份一样,班主任津贴标准偏低且政策不一致的事实客观存在,我省只有大连市、葫芦岛市提高了班主任津贴标准且按照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省内其他地区仍按照1988年标准执行,这一标准的确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调动中小学班主任的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方面确实不能发挥理想作用。

  我省中小学校主要分布在县区,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即使同一地区也存在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县区财力不足是班主任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我们将与省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就我省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实际执行情况开展调研,结合兄弟省份的成熟经验,同时加强对各市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中班主任津贴项目的政策指导,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推动班主任津贴相关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

  赵彩麟代表,感谢您对班主任津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