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芝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提高60岁以上老人最低保障的建议》收悉,首先向您对我省广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关注表示感谢。我们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与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我省新农保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2011年实现全省制度全覆盖。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39.6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为402.2万人。
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十分重视。2014年,省政府决定自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5号),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至每人每月70元。201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至每人每月85元,进一步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部分市在省政府统一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如沈阳市145元、大连市195元、盘锦市105元。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部署,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预计今年将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今后,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省政府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提高农村老人养老保障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经常给予指导和监督,促进我们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