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看护费及下派校长、教师的住宿及交通补贴的建议》(106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潘天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看护费及下派校长、教师的住宿及交通补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工资问题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对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一直非常重视。1985年,建立了教龄津贴,离退休时全额保留;1987年,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提高了10%,并将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2014年和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后,教师提高10%部分也大幅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也比同职称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显高出1993年建立了特级教师津贴,分别在1993年和2008年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偏远困难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又给予了特殊倾斜政策: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偿,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省有14各县区被列入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在2006年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后,人社部分别在2011年、2012年和2016年三次提高补贴标准;二是对乡镇(不含街道)隶属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三是鼓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含乡)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不实行见习期,提前转正定级,且工资高定12级。

  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非常重视。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时有拖欠、地方性补贴标准偏低的情况,专门下发辽人发[2008]12号文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工资集中由县级政府全额统筹发放、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与县属中小学教师执行同一标准等多项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但因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个别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国务院在1991年下发国发电[1991]16号文件,规定“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政策,不得自行建立工资性补贴或提高标准”;2005年中央办公厅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工资政策严肃性,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按照上述要求,省级及以下工资管理部门无权在国家政策之外新设补贴和奖金等项目,因此,您提出的“发放延时看护费、建立因教师交流造成的交通费补贴”的建议因受国家政策限制暂时还难以解决。  

  下一步关于继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我们将积极从以下三个方加大力度:一是督促各地落实好现有政策,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通过绩效工资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不断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引导和鼓励学校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才倾斜,使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三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推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提高农村教师收入。

  潘天军代表,感谢您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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