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建议》(107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田晓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医务人员薪酬问题的关心和关注。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为此,今年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旨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我们提出具体试点方案,积极稳妥推进。现就您的建议并结合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试点精神工作安排答复如下:

  一、 前一个时期我省的主要做法

  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完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辽人社[2015]273号)和《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60号),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医务人员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实际贡献大小,实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在组织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时,我们充分考虑到医务人员学习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和责任担当重的职业特点,主要依据医院的现有发放水平和实际发放能力,突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予以政策倾斜,在总体上提高医务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在内部分配时,充分落实医院内部分配主自权,放开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限制,完全由医院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实际贡献情况自主进行分配,有效地调动了一线骨干人员和做出突出业绩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通过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使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收入达到了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平均水平,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营收能力较强的医院增收的幅度则更加明显。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那样,医院薪酬制度中还面临着总体收入水平不高、政府投入不足、休假福利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的基本情况。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任务重、环节多,涉及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复杂敏感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我省公立医院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工资管理、财务收支及医务人员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收入水平等现状,总结归纳医疗行业特点,梳理出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工资管理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摸清底数,为下一步改革试点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抓紧制定我省的具体试点改革方案,充分体现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国家近期印发的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总的考虑是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与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探索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我省的具体试点改革方案,充分体现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推动落实医务人员带薪休假等福利制度。

  (三)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开。为增强改革的力度和有效性,力求改革取得实效,我们在我省4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中审慎选择了本溪市作为薪酬改革的试点地区,旨在通过“三医”联动,发挥政策的协调性,强化政策的叠加效应,努力让薪酬改革试点成为示范,力争在内部分配方案制定难、长期平均主义分配思维突破难、工资经费来源压力大等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将来在全省推开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新经验。 

  再次感谢您对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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