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提高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113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白胜春代表:

  您和其他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问题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主要做法:

  您和其他6名代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的切身利益,省政府高度重视,今年来在边远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举措。 

  (一)出台了《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采取加大乡村教师招聘力度、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等措施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采取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加大乡村教师的表彰宣传力度等措施保障乡村教师的待遇;采取组织实施“乡村教师素质能力提升计划”、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等措施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通过职称的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优秀教师在乡村从教,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省编委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6〕70号),为改变乡村教育落后、乡村教师队伍薄弱的现状,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提供了政策支持。根据该文件规定,我省在 “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全省计划公开招聘5000名高校毕业生到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从2016年开始“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目前,2016年全省招聘的1820 名“特岗计划”教师已陆续签约上岗工作。今后,省人社厅还将密切配合省教育厅等部门搞好“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精神,我们将对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进一步调研,制定出台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我省已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招聘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同时,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通过综合施策,着力打造“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氛围。 

  (三)2016年3月,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市要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标准条件,并应充分体现不同学段学校、不同类型教师的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特别规定“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乡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调整我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指导性改革文件,将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岗结构比例调增了8个百分点,最高达到38%,改革当年可以3个百分点用于岗位聘用工作。为防止全省绝大多数学校(单位)实际超聘,新增岗位被“吃掉”的情况出现,文件明确提出了深化改革期间新增岗位不抵减改革前超聘数量的特殊政策,让广大教师在改革中有获得感,从全省改革情况看,未来两年内每年是1万个岗位左右用于岗位聘用,约占全省中小学教师总规模3%,基本上是全省过去几年每年实际聘数量的2倍左右,相当于翻了一翻。 

  (四)切实减轻包括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的负担。2017年,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作出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五)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也较大提高。1985年,建立了教龄津贴,离退休时全额保留;1987年,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提高了10%,并将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2014年和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后,教师提高10%部分也大幅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也比同职称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显高出;1993年建立了特级教师津贴,分别在1993年和2008年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偏远困难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又给予了特殊倾斜政策: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偿,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省有14各县区被列入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在2006年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后,人社部分别在2011年、2012年和2016年三次提高补贴标准;二是对乡镇(不含街道)隶属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三是鼓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含乡)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不实行见习期,提前转正定级,且工资高定12级。

  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非常重视。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时有拖欠、地方性补贴标准偏低的情况,专门下发辽人发[2008]12号文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工资集中由县级政府全额统筹发放、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与县属中小学教师执行同一标准等多项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但因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各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仍有发生。 

  二、国家有关政策

  国务院在1991年下发国发电[1991]16号文件,规定“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政策,不得自行建立工资性补贴或提高标准”;2005年中央办公厅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工资政策严肃性,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根据上述要求,省级及以下工资管理部门无权在国家政策之外新设补贴和奖金等项目,因此,提案中提出的“出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的特殊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建议因国家政策限制暂时还难以实现。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扩大“特岗计划”的实施规模,从以下三个方便保障乡村教师的待遇。一是督促各地落实好现有政策,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通过绩效工资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不断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引导和鼓励学校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才倾斜,使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三是加强调研,目前,教育厅正在组织基础教育专项调研,由分管厅领导带队、相关处室配合,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调研重点。农村中小学结构性缺编、边远地区教师的待遇问题已经明确为调研的重要题目。根据调研情况,为下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四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推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提高农村教师收入。

  白胜春代表,感谢您和其他6位代表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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