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智力残疾人办理提前退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为智力残疾人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都明确了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职、病退条件和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保缴费满15年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还可以办理病退或退职,提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这一问题,2013年4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残联〔2013〕30号)。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心重视,解决了重度残疾人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促进了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三年多的时间里,全省有近两万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受益。
您提出的为智力残疾人办理提前退休的建议,属于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内容,需要在国家层面做出调整。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国家人社部正在按照上述规定,研究制定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拟对现行病退政策做出调整,对领取对象范围、领取待遇条件、待遇计发标准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人社部提出意见,并把情况向您及时反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