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给予大集体工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第032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白艳杰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大集体工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第0321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保的有关情况

  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和厂办集体企业众多且历史悠久,其中钢铁、煤炭、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较多,经营困难,人员包袱沉重。自国务院将辽宁作为社保试点以来,我省一直在努力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医疗保险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省政府于2005年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辽政办发〔200570号),部署各地着手解决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2009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部署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我省高度重视此次机会,多方筹集资金,集中解决了155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并在之后的几年中,各市延续执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将新退休国企职工持续纳入医保范围。 

  二、我省解决集体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保的有关情况

  (一)全省基本工作情况。在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保问题之后,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凸显。20143月,省政府成立了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原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和副省长谭作钧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方案,我厅代省政府起草制定了《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413号)并同时研究制定了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13号文件提出立足现有财力,积极筹措资金,实施优惠政策,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以妥善解决困难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两项重大民生问题作为重点,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13号文件下发后,省人社、财政、国资、民政、地税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召开全省政策解读培训会,建立例会制度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组成督导检查组,赴抚顺、本溪、丹东、阜新等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通过实施积极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集中推进阶段,全省界定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20万人,将9.8万名特困职工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通过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使他们实现了病有所医、医有所保;通过政府补助和企业筹资的办法,将2.6万名没有医疗保障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职工医保,使这些老职工终生享有医疗保障。2015年,为1.2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新办理了医疗保险趸交手续,使其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人员比例由政策实施前的85%提升至94%

  (二)全省厂办大集体医保政策情况。13号文件针对畅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允许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特困群体人员参加医保由政府全额资助以及通过财政补助确保退休人员及时参保等问题采取了7项解决措施。特别是针对退休人员仍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问题,采取放开企业整体参保缴费后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限制,允许困难企业为其个人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使其医疗保险关系与原企业脱钩并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对于困难大集体企业采取优惠的趸缴政策基础上,各级财政对所需趸缴的参保费用给予40%的补助。

  (三)抚顺市贯彻落实厂办大集体政策情况。13号文件下发后,省厅高度重视抚顺市落实情况,将其列为督查督办重点城市。抚顺市积极贯彻落实13号文件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允许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通过政府补助和企业筹资的办法,将0.8万名没有医疗保障的退休人员和当期新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职工医保,使其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下一步工作部署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白代表提出的意见,在我省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前,督促各市继续严格落实13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险各项优惠政策,为厂办大集体改革铺平道路,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真诚希望白代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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