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国家给60岁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注。现就您在建议中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自2009年以来,国家下发了一系列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对于上述规定,我省均转发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下发。因此,我省资金管理办法较为完善。
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因此需要对被征地农民目前享受的养老待遇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