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恢复发放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第013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侯桂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发放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参公单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下简称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执行范围仅限于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前,贵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享受有毒有害津贴,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则不再属于享受该津贴的范围。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一种,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进行统一管理,各类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执行时间和方法均有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没有制订和调整的权限,且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农业事业单位中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专门向国家请示并提出调整实施范围的建议,建议国家提高有毒有害津贴标准,同时考虑行政机关和参公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调整有关政策时一并给予考虑。

  在您和其他代表、委员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国家提高了有毒有害津贴标准,但执行范围并没有变化。为此,我们再次就此问题请示国家,人社部工资福利司表示:目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执行范围仅限于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及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

  侯桂荣代表,感谢您对人事劳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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