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起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对全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给予政府补贴”的建议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为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和《国家保安员职业标准》,加快全省保安系统保安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安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保证我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在全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辽公通〔2013〕218号),决定在全省开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中实行职业等级资格证书制度工作。
相关工作启动以来,我厅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陆续批准建立了辽宁保安职业培训学校和辽宁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培训鉴定机构,为在全省推行保安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了基础建设。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从2014年开始连续将保安员职业工种纳入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凡符合条件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今年的《辽宁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已由我厅和省财政厅以辽人社〔2016〕24号文件印发全省。各市可根据目录中确定的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物价变动指数,在开展职业培训中参照执行。此外,我厅还配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发〔2014〕349号),明确通过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按每名技师1600元和每名高级技师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省公安厅目前正在组织开展全省保卫人员摸底调查,下一步我厅将继续配合好有关部门,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省公安厅《关于设立保安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通知》(辽公保网发〔2015〕51号)明确的人社部门职能,支持具备条件的组织申办建立保安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积极面向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培训和鉴定服务,落实好加强保安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激励措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努力。
感谢您对辽宁职业培训工作的关心,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