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在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第019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胡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2月,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是国家深化退休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是全面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重要铺垫。该《通知》的出台可以理解为延迟退休政策的先行试水,目的是有效地保证渐进式延迟退休的稳步推进。因此,并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女干部队伍中全面铺开,而是从文化技能和现实需求等方面选择了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率先实行延迟退休。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职务序列目前按照《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人员进行管理。参公过渡时,原事业单位人员需根据任职经历,在机构规格和核定职数范围内任职,导致一部分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受单位机构规格和职数限制,定为科级职务。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科级女干部目前不属于延迟退休的实施范围。

  您提出的我省参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也应年满60周岁退休的建议,国家人社部高度关注,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主要方向:

  一是国家人社部正在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拟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届时参公单位科级女干部也将列入延迟退休范围。

  二是国家正在加紧研究公务员分类改革政策,公务员队伍将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执法勤务类,相应的职务序列也将重新调整,届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公务员将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三是国家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参公单位可能退出参公管理,划入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那么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同志将重新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重新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通知》要求的,也可按六十周岁退休。

  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热点,也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女同志的诉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一旦相关政策明确,我们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胡敏代表,感谢您对人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