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重视解决国有大型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工资待遇的建议》(第002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耀婕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视解决国有大型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工资待遇的建议》(第00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有大型企业领导干部在工作期间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贡献,退休之后的待遇应得到重视。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工资、退休制度。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在职时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缴费,退休时依据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等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在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上的差异,退休早和经济效益差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待遇逐渐出现差距,同时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养老保险待遇又远远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养老待遇问题。自2005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克服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巨大等困难,连续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年增幅均达到或超过10%,包括企业领导干部在内的56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退休早、年龄大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同时享受到了高龄倾斜待遇,有效缩小了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差距。此前,国家在调整政策上对企业退休高工给予倾斜,省委组织部曾专门召集国资委、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研究部分待遇较低国有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要求给予倾斜的问题,并向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反映。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答复,曾尝试对企业退休高工给予特殊倾斜,引发了企业中初级职称、省部级劳模,特别是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强烈攀比,在部分地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经两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起停止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倾斜政策,今后也不再出台对单个群体的特殊调整政策,调整养老金将更多地体现多缴多得、适当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原则。

  需要向您说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国家出台统一政策,辽宁省调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并需报省政府、国家人社财政两部批准。为此,我们将您的建议再一次向国家人社部进行了反映。部养老保险司非常重视您的意见,经研究后答复:已了解到国有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诉求并有所考虑。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逐步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的合理平衡。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加大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力度,统筹研究包括国有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内的各类退休早人员待遇水平低问题。二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轨为契机,加大研究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剖析焦点问题,以精准的测算分析统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政策,逐步平衡待遇水平。

  对您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和欢迎您今后继续关注和关心我省养老保险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