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纳入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支付的建议》(053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董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纳入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支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对这项涉及民生的工作高度重视,并针对困难群众取暖费报销出台了专门规定。2014年5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求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既把原来取暖费的补助由暗补变为了明补,同时还重点考虑了困难职工冬季取暖的问题。为鼓励各市建立供暖专项调节资金,解决特困企业离休人员和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问题,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力促进了各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和城市弱势群体供暖保障机制的建立。当前,仍然有一些退休职工因原单位破产或者企业效益不佳等因素影响不能按时报销取暖费,确实值得我们予以高度关注。

  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享受采暖费补贴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我们完全赞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等统筹项目外的费用应由企业负责发放。按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与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了情况沟通,这两个省区当前养老缴费情况较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有结余,可用于取暖费统筹发放。而从我省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情况看,由于长期以来退休人员多、历史负担重、基金缺口大,每年都需争取中央给予专项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也要投入巨额资金才能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因此,我省目前暂不具备将企业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发放的条件。

  供热体制改革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难点问题多,需要各相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特别是当前应通过争取财政补贴、建立供暖专项调解资金、社会救助、企业改制预留专项资金等措施,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重点解决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问题,逐步研究探索建立将取暖费纳入社会化发放的有效机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多加指导并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