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降低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建议》(019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刘淑娟代表:

  您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降低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建议》(第01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014年11月27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费率缴费”。

  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这一问题,针对这部分群体陆续出台了减轻负担的相关政策。一是2008年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明确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也是考虑了个人缴费承担能力的不同情况。三是2011年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221号)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不参加养老保险。”四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决定从今年开始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省正在抓紧出台相关政策,预计在今年6月推出。

  近年来,要求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的呼声较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但是,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问题涉及面广,关系重大,既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三者不可偏废。目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国务院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的权限在国家层面。我们将建议国家人社部在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时,结合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研究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问题;结合《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统筹研究健全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以及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使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更为合理;深入分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地方探索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常态化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个人负担。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