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提高辽阳一中西藏班教师特岗津贴标准的建议》(008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孙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辽阳一中西藏班教师特岗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一直实行统一管理,各类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执行时间和办法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和其他部门没有制定和调整的权限。您建议中提到的西藏班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目前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西藏班教师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及时与国家人社部取得了联系,反映辽宁省西藏班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并询问国家近期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制定中,是否有关于西藏班教师的内容,人社部表示,目前的特殊岗位津贴制定及调整均不涉及这一内容。我们已向国家人社部建议考虑从事西藏班教学及管理的教师工作特殊性,在调整有关政策时能够给予适当考虑。

  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将建议西藏班所在地区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我省《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辽政办发〔2011〕42号)中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各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者倾斜”的规定,在核定西藏班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通过考虑其特殊性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方式,适当提高西藏班教师待遇。

  孙雪代表,感谢您对人事劳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