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解决村和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议》(04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于上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和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议》(第04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关心村和社区基层干部权益、关注养老保险工作表示感谢。村和社区干部是基层政权建设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为基层社会治理、贯彻国家政策、服务城乡居民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应得到重视。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省逐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包括村和社区干部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据省民政厅掌握,近年来全省先后3次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绝大多数地区为社区工作者办理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中,具有正式编制的上级单位派驻社区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或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签订了(临时)聘用合同的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村干部,根据其户籍和工作地域,当地组织他们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村干部和社区按照规定享受了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解决的较好,村干部对已享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有新的诉求,一是认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待遇较低,与他们的付出不符,希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更高的退休待遇。二是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待遇上有一定的差距。

  对于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非养老保险政策本身存在问题,核心在于首先要解决一系列前置问题。一是身份问题。养老保险关系是建立在明确的劳动(工作)关系基础上,由于村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一直未对村一级工作人员的身份、工作性质给予认定,村干部在未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二是缴费能力问题。于代表您也提到,当前村干部总体收入(补贴)水平不高,如按城镇个体户政策参保缴费,个人缴费负担较重,其连续参保缴费能力难以保证,单位缴费是否具有缴费能力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旦断保,相反会影响其将来的养老权益。三是相关群体攀比问题。目前为农村居民服务、履行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群体较多,如乡村医生、农村税务代征员、农业技术推广员、乡村幼儿教师等,如单独为村干部建立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极易引发上述群体的攀比。今年年初,省政府研究乡村医生等类似群体养老保障问题,明确此类问题由所涉及群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人员工作(劳动)关系,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并协调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做好相应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并且对已超龄人员原则上采取按照从业年限发放补贴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对于村干部医疗保障问题,国家正在部署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我省已经进行县级试点,待正式整合完成后将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的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

  按照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我们将全力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配合省民政厅等行政主管部门,跟进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完善基层政权特别是村一级人员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生活待遇,为从根本上解决村和社区干部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创造条件;二是积极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研究整合后相关政策,加快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

  最后,再一次对您关心和关注基层政权建设和养老保险工作表示感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