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把老年性痴呆纳入门诊慢性病种管理的建议》(029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韩秀杰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把老年性痴呆纳入门诊慢性病种管理的建议》(第029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险事业尤其是老年性痴呆患者问题的关注。自1999年启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全省各类人群的全覆盖,实现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同时,随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各类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以及医疗救助范围的扩大,全省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也显著提高。在看到我省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了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全省经济快速下滑,失业人员增加,导致参保缴费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日益严峻。近年基本医疗保险14个市级统筹地区中,已有9个出现当期收不抵支问题,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已十分薄弱。在开源有困难的情况下,若不采取节流措施,养老保险基金巨大缺口问题可能会在医疗保险上再次出现。另一方面,我省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各类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除了您所提到的老年性痴呆问题,还有聋哑人植入人工耳蜗医保报销问题、戈谢病患者医疗费用问题、儿童康复纳入医疗保障、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报销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医疗保险帮助解决医疗费用负担。

  面对全国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保障基本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运行,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并不进行补助和补充。因退休职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老年性痴呆患者基本不缴费),医疗保险面临沉重的代际供养压力。您在建议中提到,辽宁省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早在1995年已在全国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我省供养比已不足2:1,远低于3:1的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GDP增速位居全国最后一名的情况下,我省“未富先老”问题严峻。因此,当前一个时期,医疗保险只能把有限的资金放在投入产出比较高的诊疗项目和参保人员上,以保基本为原则为尽可能多的参保人提供基本保障,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创造社会财富。

  据了解,全国大部分省份基本医疗保险并未将老年性痴呆纳入门诊特慢病目录。但您所提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如您提到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900万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根据省统计局资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辽宁人口老龄化程度居全国之首。辽宁省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451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比重为10.3%,到202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将大于总人口的1/5。如您所说,65岁以上老年人AD患病率为10%,我省粗算可能有45万人患病。

  由于治疗费用昂贵,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合适的时机,大环境至少是我省经济发展尤其是财政收入由当前的负30%转向正增长的时候。出于对老年性痴呆患者沉重经济负担的理解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我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以谈判等方式推动治疗阿尔茨海默病药物降低价格,减轻患者负担。二是组织专家论证纳入门诊特慢病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于我省医疗保险是市级统筹而非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由各市负责,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也由各市负责制定,省人社厅不具备将某种疾病纳入全省门诊特慢病范围的职能,只能提出建议供各市参考,积极推动省内的统筹地区进行试点。三是我厅积极协调和配合民政等部门,落实今年4月份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项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努力解决困难家庭老年性痴呆患者的参保缴费工作,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报销额度。四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建议,根据AD全国10%的发病率设计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面向社会人员进行销售,为尚未发病的人群提前提供保障。

  我们将秉承您对老年性痴呆患者的关爱之情,努力工作,不断克服各种困难,为老年性痴呆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缓解患者家庭负担。也希望您继续对我省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