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五七家属工”与“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第01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王彬代表,首先对您关心和关注“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障工作和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表示衷心的感谢。
诚如您所述,“五七工”、“家属工”是上世纪60年代起,为响应毛主席的“五七”指示和工业学大庆的号召,国有企业职工家属纷纷走出家门,自发组织生产劳动,或在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中从事辅助性生产,此后也未正式招工和参加养老保险,形成了计划经济时期“家属工”、“五七工”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曾经和广大国有企业职工一道,在历史上为经济发展及企业做出过一定的贡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2011年10月召开省信访联席会议,由两位省领导召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专题研究此事。会议决定,一是国家对超龄人员参保没有政策,而“五七家属工”绝大多数为超龄人员,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群体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不作为正式退休人员;二是考虑到大部分“五七家属工”没有资料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且摸底调查“五七家属工”申报的实际工作时间人均仅有3年的实际情况,采取按照年龄阶梯式定额缴费;三是全省“五七家属工”待遇执行统一政策,按照518元发放,今后单独制订养老待遇调整政策随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而同步调整;四是“五七家属工”本身是无收入、超过退休年龄的被供养人员,应不存在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故没有安排发给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上述决定,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出台了辽人社[2011]385号,全省10万余名“五七家属工”纳入统筹,包括辽河油田1万余人。
自2012年以来,我省“五七家属工”以本人养老待遇为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调整比例(10%)调整养老待遇,到2014年待遇提高到688元,其中超过70周岁的还同时享受到了高龄倾斜待遇。2015年,我们充分听取了辽河油田“五七家属工”的诉求和意见,在调整方案出台前又与油田再就业部门、社保部门进行了沟通,经多次协调财政部门,向省政府和国家争取,考虑了“五七家属工”没有缴费年限的因素,大幅度提高了该群体定额调整水平达到110元,并享受高龄倾斜和与本人待遇水平挂钩调整等政策,当年待遇增幅达到20%,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得到了全省大多数“五七家属工”的欢迎和认可。
对于您提出的将“五七家属工”与“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待遇并轨的建议,从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有指导意义。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改革带来的冲击大、历史负担和结构性矛盾多,养老保险政策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参保群体较为复杂,各群体参保政策和待遇存在一定不平衡。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改革、人口结构、财政负担、群体平衡等诸多方面,并在国家总体政策范围内,取得省政府同意方可实施,需要一个逐步完善调整的过程。我们一是跟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完善我省养老保险政策,逐步统筹“五七家属工”与“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政策;二是按照国家调整老金更加注重体现公平和统筹平衡各群体待遇的思路,充分考虑“五七家属工”年龄大、待遇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今后制订养老金调整政策时,尽最大可能向省政府和国家争取,在2015年给予较大幅度照顾的基础上,以最终平衡“五七家属工”与“自由职业者”待遇为目标,继续给予照顾,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