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婕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第006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行至今,对维护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也同时凸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特别是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方式多元化,参保人员跨地域流动越发频繁。在目前市级统筹的背景下,医保管理上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二元化矛盾凸显等问题。反映在参保人身上,各地之间转移接续困难,异地就医手续复杂,给广大参保群众享受待遇带来了不便,也给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因此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利于劳动者在省内不同城市间的流动,二是利于其在全省范围内获得更加便捷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三是就医结算更加方便。
目前,全国各省区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都在深入研究、探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我们也在深入思考并着手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首先,我省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经济水平差距明显,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差异巨大。省内14个市的人均年筹资额从最低的850元到最高的1850元,跨度极大;人均支出额的差距也在1倍以上。此种情况必然导致各地的待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实现公平。
其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征缴后,各市对于基金征缴和支出的责、权、利必定发生变化。各市的积极性有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基金的征缴,直接危及到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当前,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下行趋势明显,而医疗费用水平却在逐年高速增长,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存在巨大压力。近年基本医疗保险14个市级统筹地区中,已有一半以上出现当期收不抵支问题,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已十分薄弱。
再次,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方面,实行省级统筹后,各市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上极可能产生松懈情绪,对本已支撑能力薄弱的医疗保险基金必将带来巨大冲击。医疗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是通过严格认真的管理实现的。当前形势下,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正在建立和完善市级统筹,对基金运行与管理能力有限,加之公立医院改革尚未到位,医院逐利趋势仍未得到明显改观,基金管理稍有放松就可能造成基金的巨大损失。
最后,各级财政对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兜底责任尚不明晰,客观上增加了省级统筹后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若实行省级统筹,财政支付责任上移,给省级财政造成过大压力,基金运行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针对目前省级统筹所面临的困难,我们也在从基础工作入手,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打好基础。
其一,我们当下正重点解决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以此作为实施省级统筹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今年年初,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16号),在沈阳、抚顺、锦州、铁岭、盘锦等5市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试点工作,出台了相关的经办流程和信息技术规范,实施了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系统开发和设计。计划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在沈阳经济区范围内全面铺开。
其二,我们通过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制度的建立,倒逼各地在医保政策、待遇水平、结算办法、基金管理等方面趋向统一。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直接结算问题的解决,自然会推动各市在政策、待遇、结算、管理等方面的趋同。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后,除基金外的上述各方面将实现基本统一,为省级统筹的实现做好前期准备。
其三,我们正在研究《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即“三个目录”)代码的全省规范统一工作。从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角度,为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奠定良好的基础。力争在未来省级统筹联网时各地的信息系统标准规范统一。
以上的3项工作都是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性工作,这些工作完成后,能为省级统筹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待中央和省政府确定实行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后,我省医疗保险即可随时跟进。
最后,再一次感谢王代表对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真诚希望您给予医疗保险事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