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珍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的建议》(第0467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赞同您的建议,也在积极推进城乡医保体系建设,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总体情况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构成。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1999年,省政府下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决定改革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单位(工资总额6.5%-8%)及在职职工(个人工资2%)共同缴纳,退休职工不缴费。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称3个目录)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支付住院费用,并按限额支付门诊特慢病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购药及住院自负等费用。2009年,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职工医保和新农合覆盖范围外的城镇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保险费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居民自愿参保,不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与职工医保相同。以此为标志,我省初步形成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卫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为主体,以民政部门负责的城乡医疗救助为兜底,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配套制度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的总要求,不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相继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儿童、无保居民等制度未覆盖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和人群高比例覆盖。截止今年2月底,全省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388万人,城镇总体参保率超过96%。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1647万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741万人。
二、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医保体系建设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不断推进,现行基本医保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的缺陷弊端日益显现,为推进城乡统筹、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带来了障碍和负面影响,突出体现在:
一是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就业年龄段内农村户籍人员进城务工,但由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分属两个制度体系,保障水平的差距、统筹层次上的差异以及结算方式的不同,均导致了城乡户籍就业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方面的不公平性。
二是造成了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重复建立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浪费了大量财政资金。有关统计文献信息显示,目前全国大部分未实行城乡统筹的省市,其农村户籍人员重复参保率普遍达到10%以上。
针对农民工进城后参保问题,我省及时调整了相关参保政策措施,允许农民工选择较低缴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在有效保障住院待遇的同时,减轻农民工及企业负担;同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对进城落户农民,各地普遍制定了通过趸缴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部分地区对城镇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了相应政策规定。但仍有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户籍中小学生和驻农村非农业人口的重复参保问题由于制度分属管理的原因,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二)其他省市开展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进展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中央医改文件要求和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一些省市积极开展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探索,城乡统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截止目前,已有天津、重庆、宁夏、青海、广东、山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个省级区域先后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了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其他省市区也有部分地市进行探索,其中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等省探索的城市已过半。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各地普遍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到一个部门。7个省级区域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30个地市中有28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2个由卫生部门管理(职工医保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各地探索城乡统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统一城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仍保留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3项制度。另一类型是在统一城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但分为不同参保档次,城乡居民可以根据个人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缴费档次。
尽管各地探索城乡统筹的方式不同,进展不一,但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制度公平性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得到更多实惠。二是适应了人员流动的需要,消除了同一地区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实现了居民城乡流动后的医疗保障“无缝”衔接。三是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城乡统一参保管理和信息系统,可以核查重复参保人员的情况,消除重复参保现象,避免财政重复补贴。四是管理效率提高,成本降低,实现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地区,依托现有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和信息网络,实行统一规范、一体运行的管理服务,既迅速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管理服务水平,又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五是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城乡统一管理的地区,在整合管理资源后,从根本上解决了新农合基金由乡镇卫生院代管,乡镇卫生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的监管机制缺失的问题。六是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条件已经具备。经过多年探索和发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管理和工作等层面都具备了城乡统筹的条件。在制度层面,新农合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政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初始意义上的“合作”成份已经很小,而筹资机制、运行体制、保障方式和经办管理等,都已经具备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属性,与城镇居民医保有了相同的制度基础;在管理层面,通过十几年努力,全省上下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服务体系,将现有的经办队伍和信息系统进行适当整合和扩容,就完全可以承担城乡统筹之后的经办服务管理,同时,目前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具备了较高的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工作层面,兄弟省市已经开展了城乡统筹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按统一制度、均衡待遇、体现差别的思路,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设置不同的缴费档次体现差别,由城乡居民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并享受不同待遇。在此基础上,统一公共管理服务、就医管理和目录标准,在管理服务的提供上均衡待遇。
在具体工作中,按照归口管理、整合资源、政策并轨“三步走”步骤,科学决策、有序推进。统一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整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个体系的资金和管理服务资源,妥善处理机构职能归并、基金审计、统计信息系统等关键问题。做好政策并轨,实现制度平稳衔接,确保群众在制度整合中得实惠。
再次感谢王代表的宝贵建议,真诚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