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宝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对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双方积极利用此平台,进一步规范评判标准,统一案件裁审尺度,及时、便捷、有效化解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裁审衔接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接。这种衔接是两个不同执法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性问题的衔接,既有程序问题处理上的对接,也有实体问题处理上的对接。这是由我国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体制决定的。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无果后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进入法院司法程序审理。其中协商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则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在劳动争议高发的形势下,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减少摩擦达到裁审之间的统一,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和所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以及重大、疑难案例进行双向沟通和研讨。
二是建立联系与沟通机制,做好裁审衔接工作。(1)设立联络员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与沟通;(2)定期案件研讨。定期召开案件研讨会,剖析问题的本质,探讨法律理解,减少分歧,形成统一认定尺度,减轻当事人的维权的成本;(3)做到信息互通。法院应对因裁决结果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及时反馈至仲裁委并加强与仲裁委的沟通,在确保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特殊性、灵活性和不完全司法性,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量缩小裁、审结果的差异。同时,应加强对因裁决结果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并及时反馈至仲裁委;(4)建立相互建议制度。法院与仲裁委之间应建立相互提交建议书制度,就裁、审工作中认为应当建议裁、审过程中的程序、实体、适法及工作制度、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领域的权威与形象;(5)同级法院可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接待窗口,定期开展接待咨询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从源头上减少裁审不一致。劳动争议在调解环节解决了,就不必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这既节约了公共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又以最佳途径解决了裁审衔接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建立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八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使命”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人社[2012]26号),明确了目标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这几年来,我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劳动争议2万余件,70%以上案件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共赢。
四是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统一全省仲裁裁判标准。先后出台了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指导意见(一)、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三)、指导意见(四)分别对加班工资的裁判、社会保险的裁判等作出全省的统一规定。目前正在准备出台指导意见五、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