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龙代表:
您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保缴纳政策,为实体商业减负的建议》(第01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014年11月27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费率缴费”。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需报国务院审批。
近年来,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应增长,导致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上升,给包括实体商业在内的企业带来一定困难。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这一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困难减轻社会保险费负担的政策。一是201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号),明确了从2013年6月起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减半征收政策,到2014年底为企业减负达到49亿元左右;二是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扶持企业发展一条中明确“各市政府可根据本统筹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给付的前提下,确定在2015年底前对困难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幅度。”三是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文件,已经在社保费用补贴、培训补贴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新招收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起三年以内),在劳动合同签订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同时,政策还从税费减免、贷款等方面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给予优惠。
近年来,要求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的呼声较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但是,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问题涉及面广,关系重大,既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三者不可偏废。目前,我省大学生就业人群和行业企业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国务院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的权限在国家层面。我们将建议国家人社部在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时,结合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研究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问题;结合《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统筹研究健全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以及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使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更为合理;深入分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地方探索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常态化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