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建议省政府应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待遇、农龄算工龄的建议》(047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杨秀兰等代表:

  您和胡波等代表在省人大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的《关于建议省政府应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待遇、农龄算工龄的建议》(第0474号建议)收悉,首先向您对我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关注表示感谢。我们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经与省国土厅、省财政厅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200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市也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问题。我厅进行过研究论证在辽政办发〔2005〕81号文件基础上打开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通道。沈阳市结合实际已出台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4〕72号),其中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与所在区县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退出养老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关于农龄算工龄的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各省份也无先例,在实际操作中农龄没有衡量标准也没有档案记载。因此,农龄与工龄二者之间不能等同也不能折算。

  (三)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问题。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以来,从未修订,养老待遇水平不高也确实存在。针对这一问题,去年以来,我们着手调研、掌握情况,对下步工作也有了初步思路。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取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受制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变动,目前,国家正在着手修订《土地管理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改革方向,这些影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前置改革尚未启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研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致方向是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机结合,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内。我省前期对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掌握了全省基本情况,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我省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我省目前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公布执行的。2012年初省国土厅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做了部署,要求各市(县)做好调整准备工作。但后来考虑到“国家即将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为使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与国家出台新政策更好地衔接,经请示省政府暂停了开展这项工作。

  今年,考虑到国家条例一时难以出台,现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省国土厅已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列入日程。目前,正在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