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允许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晋升职称的建议》(03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赵颖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允许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晋升职称的建议》收悉,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对议案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做好议案的办理工作。通过阅研议案,我们深有感触的是,您对职称工作非常关注,字里行间充满着责任感,所提建议具有客观性。

  我们国家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从1986年至目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由于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泛,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因此从制度建立之初至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职称工作在政策制定和标准条件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规定。职称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瞻前顾后,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各地不均衡或者前后者连锁反应。

  您在议案中提到的问题,1991年8月16日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第七条“会议决定,国家机关不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今后中央各部门和地方都不得开这个口子。但要研究一个出路,根据工作需要,可考虑在国家机关设置行政非领导职务序列,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这是国家对这方面最早的规定。此后全国各省均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作出的原则规定开展职称工作,更为具体的规定是近十年的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更加明确,就是“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属性是公共管理职能较突出,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服务职权范围。这是由参公单位工作单位从事工作性质决定的。当然,不能排除某些工作岗位的同志,所从事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特别是“参公”以前曾经从事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有一定等级职称的人员也有一些。但是所从职称工作历史的发展沿革过程中和国家立法、行政层面都作出的公务员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规定,明确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照此执行的要求出发,只能按国家政策办理。也就是说在体制管理上完全将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划入公务员同等范围,而某些参公单位从事某项工作的专业技术含量是很高的,但在个人的专业资格问题上受到制约,这就是体制管理上具体到个人产生了不公平的问题,所以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认同和理解。

  职称从1979年恢复工作到职称制度逐步建立至今,党中央、国务院都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工作指导原则和要求。我省职称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职称政策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职称工作历史发展沿革上看,职称政策的制定始终是由国家层面来负责,目前,国家在这方面仍未授权各省突破国家原政策规定的权限。

  从我们目前了解和掌握的信息情况是,国家人社部针对职称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正在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分类工作。您反映的问题在全国参公人员中有一定代表性,国家会在新的职称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省在职称工作中所遇到的并反映上去的代表性问题,在以后职称工作相关政策出台具体落实执行时,其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会在不同程度上加以解决。一旦国家有授权或新政策出台,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快办理。

  对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性质工作的同志),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调入事业单位的,我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一步到位”的鼓励扶持政策,即,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按照本人专业和原工作岗位性质和业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直接“一步到位”参评事业单位相应任职年限所规定申报的同等任职资格评审,其参评资格条件3年有效。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性质工作的同志为工作和责任时刻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如何进一步为我省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性质工作的同志服好务,我们会及时将您的建议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真诚希望和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希望您多提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