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培训扶持力度的建议》(118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高洪伟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培训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关心关注。你对企业在生产运营及职工岗前培训等问题分析符合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也正是我们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所要解决的问题。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培训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最有效的手段。

  一、关于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等问题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1年,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4号),要求各地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坚持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普惠原则、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公共原则、“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相结合的就业导向原则等,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评价科学准确、政府企业参与、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着力抓好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意见》中明确: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托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省内外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即将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

  二、关于企业自主培训,政府给予补贴等问题

  目前,我省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以下三方面的培训。一是“五类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等)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例如,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现1000亿无,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我厅将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确定为2019年人社部门重点工程,加紧研究起草《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方案(2019-2021年)》稿。今年,我们将在全省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培训协议签订后,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职业技能补贴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

  三、加大资金支持,确保培训质量

  一是研究出台政策,助推企业技能培训。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对一定时期的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完善职业培训管理办法,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政府通过第三方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是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2018年,全省各级财政筹措就业补助资金36.9亿元,支持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各项就业工作。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职业培训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将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金投入,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职业培训服务能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关心关爱,希望您继续支持并关注我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