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降低社保统筹缴费比率和提高保险保障的建议》(119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刘海田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统筹缴费比率和提高保险保障的建议》(第1192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问题

  国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对单位缴费率高于16%的省份,最低可降至16%。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明确提出了三项降低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措施: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面临极大压力的情况下,省政府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一步降至16%,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对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决心。此次降低社保费率后,我省企业社保负担将与各省站在“同一起跑线”,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吸引和留住企业在辽发展。

  二、关于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调整问题

  我省在2018年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已经完成,具体由医疗保险部门牵头负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目录、工伤保险好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经过专家评审,我省已经形成《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人社〔2018〕36号),包括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954个,包括西药1568个,中成药1386个。工伤保险报销目录已经作出调整,基本能够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求。

  关于您所提工伤职工护理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均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存在护理依赖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因工伤导致肢体缺失或肢体功能障碍的,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关于失业保险申领范围扩充问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稳定岗位所需资金已纳入当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关于拓宽失业保险申领范围,我省无权限,待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对失业保险申领政策进行调整后,我省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