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建议》(120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马秀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为此,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要求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2017年,按照国发〔2016〕19号工作要求,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7〕7号),确定了包括大连市在内的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大连市于2017年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定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大政办发〔2017〕49号)及《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大人社发〔2018〕248号),进一步规范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接收中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中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大连市社区享受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参与各类文体活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2018年,我省下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96号),要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并提出了工作时间进度要求:2018年,指导大连市全力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城市先行开展试点,逐步推动省属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2019年,制定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扩大试点覆盖范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衔接;2020年,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制。

  2019年,国家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直接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关系、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此项工作,陈求发书记、李金科副省长均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认真研究,提出我省的贯彻落实意见。李金科副省长多次召集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厅字〔2019〕19号文件的工作要求,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立即着手起草了《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全省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时间进度,及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案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二是党员组织关系有序转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党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三是人事档案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是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批核准后,无偿划转给街道(乡镇)和社区(村)。

  五是职工妥善安置。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予以优先聘用,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六是统筹外费用分类处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目前,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已开展了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摸底调查工作,从而准确掌握驻辽央企、省属企业和各市、县(区)属企业的数据,为推进全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尽快正式出台《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并要求各市委、市政府在2019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依据本地实际逐步将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范畴。2020年底前,将全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范畴。同时,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积极研究探索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其轻装上阵,充分发挥企业活力,推动辽宁经济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