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组建“兼职监考员”队伍》(127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颜佳琪代表:

  首先我中心对该建议非常赞同,监考人员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考核的关键,组建“兼职监考员”队伍,能够更有效的对监考人员进行管理,从而提升考核质量,确保考试安全。当前我省公务员考试、职称考试等每年大约在60万人次,考试场地、监考老师都是突出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能够从组织上解决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我们十分赞同这个建议。

  一、基础工作

  我们认为要成立“兼职监考员”队伍,首先要做好以下四件事情。一是明确申报标准、确定申报范围,组建“兼职监考员”队伍。建议由省委组织部、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兼职监考员”申报标准、申报范围、工作内容、奖惩措施、退出机制等。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公务员“兼职监考员”队伍;由教育厅牵头组建教师“兼职监考员”队伍;由人社厅牵头组建事业单位“兼职监考员”队伍。二是明确“兼职监考员”队伍规模。建议由专业统计部门对社会上,现阶段所有考试进行汇总,分析同一时间最大“兼职监考员”的需求量,然后按照一定比例组建“兼职监考员”队伍;三是明确费用标准。建议由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兼职监考员”监考费、伙食费、交通补助等相关费用标准。监考费标准要符合现阶段市场用工实际情况,避免标准过低,无人参与的情况发生;四是明确管理部门职责,配备相应人力、设备等资源。按照该建议工作流转要求,我中心为该建议的主办单位,建议省编办依托我中心增加管理部门,明确该项工作职能,配套相应人员编制,建议省财政增加我中心该项工作经费支持,购置相关办公设备,建立信息化管理软件配套支撑信息化运行的相关硬件。

  二、实施及监管

  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兼职监考员”管理部门协调三个牵头单位面向全省开展“兼职监考员”招募工作,经审核、培训合格后择优录取,签订“兼职监考员”录用合同及诚信承诺书,发放“兼职监考员”聘用证书及监考员胸卡,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最后将所有“兼职监考员”信息、培训、考核等记录维护到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供组织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等其他社会化考核部门使用。使用时采取系统随机抽取原则,选定后通过短信形式将考试信息发给“兼职监考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