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农村基层干部保险待遇的建议》(119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周广虎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农村基层干部保险待遇的建议》(第1197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竭尽所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应妥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2015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试行)》(辽组通字〔2015〕70号),文件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后,由上级组织任命或依法选举产生的,在行政村(含村改居、村改场、生产大队)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逐人满9年或3届(含)以上,年满60周岁,正常离任的正职村干部,政府为其发放生活补助。任职满9年或3届的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任职3届以上的为每人每月120元。实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政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村干部的关心,进一步改善了村干部老年生活水平。

  此外,按照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村干部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8元,比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高23元。2019年,我省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加发高龄养老金,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关注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在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中,将村干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充分调动发挥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更加安心基层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