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完善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的建议》(15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尊敬的关晓雪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完善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的建议》收到后,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办理您所提建议,我们深切感受到您对我省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的深切关注,充满责任感,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在此我们表示深深敬意!现将对此建议的答复意见向您反馈如下:

  多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在职称评价上也坚持向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并受到体制编制等客观因素限制,兢兢业业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们也在积极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关于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计委就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要求,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要求,仅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率。近两年,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向基层人员倾斜:一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强调“对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等专门人才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特殊评价或单独评审。”二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58号)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着力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等文件精神,指导相关评委会在组织年度评审工作中,对于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突出对工作业绩等方面评价,采取淡化对论文要求等办法积极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关于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

  按目前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也即是:单位在岗位有空缺、拟聘用人员具备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主聘用。

  三、下步打算

  针对您的建议,我省将结合实际,拟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落实。一是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贴合基层工作实际,将向基层倾斜的政策落到实处。二是拟适当提高基层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我们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对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比例提高的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在全省发布实施。

  真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愿在以后的工作中与您加强沟通联系,以便得到更多的工作指导信息,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完成到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