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解决小规模企业拖延职工开资时间的建议》(121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王鸽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规模企业拖延职工开资时间的建议》收悉,经与省银保监局的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维护职工工资权益的重要意义及目前工作情况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深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工资分配权益,让劳动者有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才能更好的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可靠的保证。早在2002年,我省就出台《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历经两次修订沿用至今,对保障职工权益、举报投诉维权等进行了明确,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转型期。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将更加明显,劳动关系矛盾从个别劳动关系为主,逐步向集体劳动关系为主转变,面临的局面将更加复杂,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对立性将进一步凸显。同时,受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和国内经济转型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加剧,加上调整经济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力度加大,劳动者按时领取工资的问题更加突出。针对此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任召集人,人社、公安、工会为成员单位的辽宁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专门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为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2013年以来,全省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9.67万户,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39万件,为51.97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追发工资38.48亿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195件,责令退赔劳动者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139.9万元。

  二、针对提案建议的主要做法

  (一)您提案建议第一项“在劳动合同内容中增加工资卡开户行及工资卡信息,在开资日前开户行必须保证有不低于全体职工工资的资金到账”。

  2018年,我厅联合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3号),明确要求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并实现由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户分别由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人社部门实施三方监管,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3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确定,用于按时足额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通知》要求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目前正在建设领域落实并逐渐推广至其他领域。

  (二)您提案建议第二项“劳动监察部门负责职工工资卡的工资到账情况的监督”。

  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转变重要时间节点突击检查的工作方式,定期对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是否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开展日常巡视执法检查,结合每年度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行动,形成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常态执法机制,对企业欠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三)您提案建议第三项“如果企业不能在开资日前保证开户行的资金不低于企业职工的工资,银行可将企业信息提交到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负责记录企业的不良信用,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2018年,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印发《关于建立欠薪预警和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辽人社联[2018]10号),以建立欠薪预警和处置联动为重点,坚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关口前移,提早发现,及时处置,真正把功夫下在平时,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其主要内容是强化各类欠薪预警信息整合收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定期收集税务、供电、供排水、金融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欠税、欠费、欠贷、欠息、账户异常等信息,对该预警信息摸排核实,对发现未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和有欠薪投诉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责任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您提案建议第四项“对于拖延开资的企业职工,持劳动合同及工资卡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解决,提升办事效率,以减少职工的投诉成本”

  劳动保障监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的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目前,国家有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意向,在征求意见中,我省已向国家建议缩短办案期限,但是否采纳,仍需等待条例修改后得知。2018年,我省启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将12333电话、互联网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窗口等渠道接收的所有举报投诉信息,全部通过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反映和运行,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处理”。现阶段,在重要时间节点(元旦、春节),我省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实行30日快裁快审制度,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劳动者诉求及时得到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根治欠薪为努力方向,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确保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一是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和考核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层层传导压力。二是充分发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三办法、一入罪”等制度,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欠薪企业,及时曝光恶意欠薪案件,符合条件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四是完善欠薪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及时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中。

  总之,我们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化认识,抓重点、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进我省职工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