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引进高端人才助力东北振兴的建议》(124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         来源:厅办公室

任希文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引进高端人才助力东北振兴的建议》(第1243号建议)收悉,我厅对您所提建议高度重视,经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单位缴费基数核定问题

  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从政策层面上,无论按工资总额,还是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均符合国家规定。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一是如选择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员工个人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入单位缴费基数,有此类情况的企业社保负担会增加。二是如选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员工个人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但是,部分工资收入偏低的企业(如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保缴费负担会加重。经了解,全国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和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的省份大致各占一半。如吉林省是按照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黑龙江省也是按照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关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4月25日,我省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重点明确三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举措: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此次降低社保费率后,我省企业社保负担将与各省站在“同一起跑线”,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通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调整完善缴费基数政策等系列“组合拳”,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三、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问题

  为吸引高层级人才来我省就业创业,2018年,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制定了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在社会保障方面,76号文件规定:新引进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社会保险参保地。对于在外省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愿选择不在辽宁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