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人才档案信息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辽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和企业人才档案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认为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提升企业人才档案管理水平,也正是我们目前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厅领导对建议高度重视,多次听取相关处室对办理进度和落实思路的汇报,要求系统梳理当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现就您提出的具体建议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人事档案采用第三方管理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明确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等七类人员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档案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权的单位。目前我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共132家,均为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有效降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档案管理方面的成本投入。
二、关于引入信息技术进行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
2018年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部署下,我省启动了流动人员档案信息化工作。经过对现存档案基础数据整理、比对和校核,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省本级)于2022年5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从省级层面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档案信息全省通查,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在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上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在省内任何一个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个人档案进行查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已有近15万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纳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平台建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更多人事档案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省通办”,为人才跨地区顺畅有序流动和用人单位降低成本提供服务保障。
三、关于人才与雇主档案信息社会化共享
对于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的保护,一直是我们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确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查阅。您提到的雇主评价信息,在档案中一般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违纪违法处理处分材料等方式体现,相关单位获批人事档案借阅权限后,可与其他档案信息一并查阅。
以上我们对您提出的1564号建议办理意见,请您给予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付出的心血和努力,欢迎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