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对退休人员一次性给付职业年金》第1309号 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钟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退休人员一次性给付职业年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我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完善配套政策,开展投资运营,全省设立12个计划,实行全省统一的待遇发放模式,规范开展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审慎稳健的绩效考评机制,截至目前,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确立,制度运行平稳有序。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明确规定了领取职业年金政策:一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严格遵照执行。

  您提出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给付职业年金的建议,对于探索丰富职业年金发放方式具有积极作用,但此项政策属于国家顶层设计范畴,我省曾就此问题积极向国家人社部反映,并提供政策建议和测算数据。目前,国家人社部正积极研究论证有关政策,我们将保持沟通,持续关注,了解国家这方面最新政策动态,待国家调整出台新政策后,我们将按相关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