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制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实施细则》第1573号 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尊敬的谷渊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 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实施细则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一)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绩效工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地标准;津贴补贴主要包括特殊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您所关注的卫生防疫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国家2006年工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现行的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202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了调整后卫生防疫津贴的执行时间、范围、标准和发放办法。同时,明确了1979年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和2004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即行废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国家文件及时转发给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并要求遵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据我们了解,我省各市和省直相关单位符合政策人员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起,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始享受新的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省财政部门安排下达了相应的补助资金。

  二、建议涉及的主要问题

  您的建议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建议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所有人员均享受卫生防疫津贴;二是建议我省制定全省能够统一执行的细则标准。

  (一)建议“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所有人员均享受防疫津贴”问题

  人社部发〔2020〕13号文件对卫生防疫津贴的执行人员范围明确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

  上述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国家对能够享受一至四类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情形有明确规定。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是否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关键是其所从事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如其符合一至四类津贴享受范围的规定,可享受相应类别的卫生防疫津贴;如其临时参加国家规定的相关工作,可按照文件中“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规定,对照工作实际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二)建议“制定全省能够统一执行的细则标准”问题

  按照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政策规定,我省目前没有权限制定全省统一执行的卫生防疫津贴实施细则,各地各有关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落实卫生防疫津贴。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

  我省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着国家文件规定,扩大了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覆盖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工作。同时,我们会适时开展调研,深入细致了解有关情况,积极向国家反映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国家层面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诚恳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得到您的理解,帮助我们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