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农民工到退休时未交足15年养老保险金,应给予政策可以后补自己续交》第1339号 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徐满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到退休时未交足15年养老保险金,应给予政策可以后补自己续交的建议》(第1339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为国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近年来,加大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社会权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是国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内容。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是法律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为了有效保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社会保险法还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要求,人社部陆续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对继续缴费地和缴费方式、标准予以了明确。2014年,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主要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在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针对转移接续中出现的新问题,2016年,国家出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接续政策。因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以及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时,养老保险权益是有保障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积极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保障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