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将“辽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纳入〈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清单〉》第6012号 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周新文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将“辽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纳入〈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清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第二条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第二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三)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辽委办发〔2019〕72号)第八条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总数控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者变更相关内容。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第三十条规定,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按照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评组办函〔2022〕1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批准同意的表彰项目名称、周期、范围、名额等开展工作。如有新设,需撤销一个才能新设一个。

  (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

  二、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情况

  我省原有经国家允许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2项。其中,省级项目22项、省级工作部门项目68项。经多次调整和逐年累加后,截止目前,我省省级项目为23项,省级工作部门项目67项。省级项目由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省级以下项目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省级项目调整每年全国范围屈指可数。我省目前省级工作部门项目67项,因为项目周期一般为2-5年,每年应当开展表彰活动的项目一般在30项左右,由于中央和省关于“省级工作部门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的限额,每年都有项目轮到表彰年而实际不能开展表彰活动的情况。因此,新调整或纳入项目极其困难。不仅如此,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明确,如有新设,需撤销一个才能新设一个。

  三、办理意见

  做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凝聚强大正能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研究制定我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和支持社会组织的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优化整合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有代表性或广泛关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统筹考虑社会组织的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表彰项目,不断优化我省表彰项目结构,提升表彰项目质量,充分发挥表彰项目在选树典型、激励先进、营造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诚恳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得到您的理解,帮助我们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