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享受同等待遇》第116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李文彬代表:

  您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享受同等待遇的建议》(第1168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按照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特殊工种实施范围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特点相适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障方式由原来的企业养老改变为由社会养老。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的新情况。为此,按照国务院的要求,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总的看,实行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减少他们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公平。特别是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建国初的规定,在世界各国处于最低的水平,已严重不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综上考虑,目前不宜出台新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近年来,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和审批。一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围绕提前退休人员范围、退休条件、审核审批材料、工作职责、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检查监督、建立数据库、问责追责、组织领导等九项二十三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二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三是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使用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3号),要求各地企业将本单位全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人员信息库,从2023年1月起,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把职工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进行退休审核,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的真实性。

  您提出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特殊岗位职工享有同等的退休政策待遇的建议,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省将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服务便民,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人社事业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