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增加科研单位专技岗位》第117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杨丽杰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科研单位专技岗位的建议》收悉。科学研究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要力量,现结合近年来深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就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和建议答复并反馈您如下。

  一、国家有关基本规定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一是国家近期调控目标及要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对不同层级内不同等级比例也提出全国总体控制比例;2019年,国家人社部提出2025年全国总体控制目标,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相比2006年有所提高,但同时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程序、权限、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等政策规定,要根据国家控制标准,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避免高级岗位无序增长。二是单位自主设置具体岗位、自主聘任。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三是岗位设置须保持相对稳定。《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号)提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我省有关基本情况

  自2008年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调控目标和要求。近年来,我省密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展和实际,持续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为合理配置科研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加大科研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力度,推动科研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一是优化提升科研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2019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学习对标多个先进省份做法,统筹考虑我省财政和单位经费支出能力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承受压力程度,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科学研究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52号)等覆盖全省教育、医疗、科研及其他事业单位的3个文件,自2009年以来首次全面、系统优化岗位结构比例,重点是全面提高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科研单位方面,充分考虑隶属关系及承担科研项目情况,高级岗位普遍提高4至6个百分点;高、中、初岗位结构比例,最低的县属科研单位也已达到14:49:37,市属科研单位最低档更达23:54:23,总体比例不仅超过1:3:6,也位列各省前列。二是实行三类岗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可根据人才发展动态变化调整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对人才的激励作用。三是鼓励设置特设岗位服务科研攻关和高端人才。支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完成科研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申请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近年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农科院等单位,就支持高粱、玉米科研团及服务乡村振兴、海洋经济发展、环保科技攻关等重点项目增设高级岗位,对加强科研团队、人才引进与培养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获用人单位高度认可。四是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2017年、2019年国家连续出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落实并出台相应文件,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保障参与的科研人员职称评聘权利,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如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关于提出的问题

  一是关于问题“政策层面没有充分体现科研单位的特殊性”。一直以来,我省针对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密集度高、科研属性强的实际,分级、分类设置,尤其是2019年统筹优化提升科研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省属三类科研单位,最低档的科研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相同,其余两档分别超过9个、11个百分点。总体来看,作为事业重要类型的科研单位的结构比例已超过国家调控目标。

  二是关于问题“中高级职称提升与实际聘任之间的矛盾性”。我省多年来在大多领域的事业单位实行“评聘”分开模式,一方面,对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称后,有利于其申报、参加科研课题或项目,有利于创新创造,促进其在学术技术上积极进取、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在保障用人自主的原则下,为用人单位实施科学设岗、发挥岗位作用,组织择优聘任、优化人才结构创造条件。同时,不可否认,评聘分开模式在部分单位形成人岗矛盾,如叠加事业单位改革、编制压缩,以及女性副高级职称人员延退等因素,会形成阶段性突出的矛盾。

  三是关于问题“科研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价值关系的差异性。”《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我省在实践中普遍实行不区分所属职称系列、同岗位等级聘用方式,为保护和激发非主体系列人员的积极性、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提供了保障。

  四、关于建议

  一是关于“结合科研单位行业特点加强顶层设计”建议。长期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在保障和落实用人自主权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年度职称工作安排,持续强化并引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要坚持科学设岗、择优聘用,突出业绩能力贡献导向,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精神、发挥人才效用为目的,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方案,积极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科技厅立足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进一步突出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指导各级科研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规律与特点的岗位聘用条件。

  二是关于“通过增加科研单位岗位比重畅通上升渠道”建议。考虑国家2025年近期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以及2019年我省新近优化提升科研单位岗位比例,已居较高水平,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结构基本相匹配,且《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综合以上因素,目前尚不具备再次调整的条件。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结合您的建议,加强调研、论证,学习其他省份有益经验,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机关事业养老金承担水平等因素,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三是关于“开展岗位分析和岗位评估理清岗位价值关系”建议。202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人社〔2021〕11号),对包括基础研究科研人员及取得重大成果贡献人员提出更大力度的职称评聘倾斜政策措施。2022年省委、省政府印发《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辽委发〔2022〕3号),对引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人才以及优秀青年人才强化职称评聘政策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鼓励和指导科研单位结合实际对单位内部不同类型岗位分析,科学设定、分类优化聘任条件,提高岗位聘任评价精准性,并支持结合科研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创新创业、特设岗位、动态优化岗位结构比例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助力基础科研人才成长和全身心投身科研工作。

  真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与您加强沟通联系,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促进科研人员队伍建设。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