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大力开发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第117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齐畅代表:

  您提出的《大力开发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养老事业和就业困难群体一直以来的关心关注,公益性岗位作为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的非长期就业帮扶措施,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一直以来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关于省级设立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专项就业补助制度问题,公益性岗位开发属于地方事权,省本级不开发公益性岗位,每年中央转移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均第一时间将资金全额分配下达各地,由各地实际用于促进就业创业。一个时期以来,每年分配阜新的就业补助资金均在2亿元以上。对各市、县政府出资设立的不收费、非营利性的公共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要求,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由所在地科学确定公共养老服务机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严格执行排序机制,用于安置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关于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开发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问题,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102号财政部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故目前法律法规不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

  从近年情况看,各级财政、人社部门一直按照财政部、人社部要求,积极倡导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从传统的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兜底救助支出,逐步调整为更多支持企业吸纳、鼓励创新创业、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支出。现行的我省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明确对各地促进性支出按照100%等额补助,对公益性岗位等非促进性支出按照区域实际予以差额补助(阜新市享受90%的全省最高档)。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人社、财政部门早已明确了支持企业招工吸纳就业的促进性政策:

  一是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此外,养老服务企业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其他各类助企纾困政策,增强自身发展后劲的同时稳定现有就业岗位。政府人社部门也将积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升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在市场求职的竞争力和就业稳定性,不断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综上,我们将督促所在地积极按规定落实相关惠企政策,也希望广大企业类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造更多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为稳定全省就业大局作出贡献。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就业工作,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