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中小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第124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刘玉华代表您好:

  您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中小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建议》收到后,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与协办单位进行系统研究,做好建议的办理工作。通过阅研议案我们深有感触的是,您对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与建设充满责任与期待,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我省历来重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和释放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特别是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在职称评定方面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了更优质服务。

  一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四唯倾向。2017年,我省根据国家改革意见精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完善评审标准方面,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四唯”倾向,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逐系列、按行业完善评审标准,目前已出台工程、农业、会计等14个系列改革实施意见,修订自然资源、医药、质量技术监督等6个行业评价标准。以工程系列评价标准为例,论文、奖项不再是申报职称的“必填项”,而是业绩成果的“可选项”,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都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参考内容。同时,对于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放宽学历、资历条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二是突出市场评价,重视成果的转移转化。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出台《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以评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突出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业绩,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为主,放宽学历限制,为企业人员晋升职称开辟了“绿色通道”,对于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科技服务人员,所取得的突出技术转移项目、技术合同、标准规范、课题报告等相关业绩,可作为工作成果并适当放宽对论文著作等条件要求。三年来,为2700余名企业人员评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经纪专业的高级职称。三是积极向企业倾斜,不断创新评价机制。我省于2003年专门印发《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职称申报渠道、受理程序、评审标准,并提出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职称评委会;明确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多年来,职称评审工作一直坚持一视同仁,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均可申报相关专业评审,指导各级各类评委会可为企业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2005年印发文件,对民营工程技术人才实行职称评审一步到位的政策,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可按照学历和年限直接申报;自2003年开始,就开启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市为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今年我们在以往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印发《2022年度全省民营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周活动实施方案》,以“小切口”人才工作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人才队伍,助力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主动为企业上门提供科学合理、标准贴近、成效明显的人才评价服务,计划于8-9月统筹在全省各地具体组织实施。

  另外,我省全力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为企业重点技术人员打造优良的创新平台,在各个提供优厚的配套政策。在子女入学方面,一是研究《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操作细则》,分别对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子女,“兴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子女,省部属高校、省属以上科研院所、国防军工重点企业等人才集中单位的骨干人才的子女,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子女入学分别提出相应的优待政策,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就近就便就学。二是印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同时,要求各地要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三是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引导各地各校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缩小义务教育学校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加速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在落户方面,印发《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城镇落户限制。在医疗方面,制定出台《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方案》,确定了14类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优诊”待遇,其中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保障范围。全省指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12家综合医院以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等9家专科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支持做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评审工作是我们的责任,提升评审质量更是我们的份内工作,对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吸纳,并在工作中加紧落实。真诚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愿在以后的工作中多与您加强沟通联系,以便得到更多的工作指导信息,促进我们把工作更好地完成到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9日